依照食物衞生守則第四章,食物業處所應向認可來源(或規管當局認可的來源)訂購食物和食物配料。 認可來源例如:
(a) 持牌食物業處所製造的本地食物
(i) 燒味和鹵味
持牌燒味及鹵味店出售的燒味和鹵味,須由持牌食物製造廠或其他認可來源供應。
處所負責人須備存供應商證明書,以便視察人員要求查核時出示。
(ii) 烘製麵包餅食
烘製麵包餅食須由持牌食物製造廠(烘製麵包餅食店)或其他認可來源供應。處所負責人須備存供應商證明書,以便視察人員要求查核時出示。
(iii) 冰凍甜點及奶類
冰凍甜點須由持牌冰凍甜點製造廠供應。鮮奶及再造奶須由持牌奶品廠供應。
(iv) 壽司、刺身、供不經烹煮而食用的蠔/肉類
預先製造的壽司、刺身、供不經烹煮而食用的蠔/肉類須由持牌食物製造廠或其他認可來源供應。處所負責人須備存供應商證明書,以便視察人員要求查核時出示。
(v) 肉類及肉類製品
新鮮糧食店/街市攤檔出售的所有新鮮肉類(例如豬肉、牛肉、羊肉)須來自政府屠房、持牌屠房或其他認可來源。所有肉類製品(例如肉丸、火腿、香腸)須來自持牌食物製造廠或其他認可來源。處所負責人須備存可證明這些肉類或肉類製品是取自上述認可來源的證據(例如發票),以便視察人員要求查核時出示。
備註:未能遵守這項規定即屬違反持牌條件。
(b) 在香港出售的進口食品
(i) 進口肉類、野味及家禽
進口肉類、野味及家禽須來自經食物環境衞生署批准的來源地,進口時須附有由出口國主管機構簽發的有效官方衞生證明書。
《進口野味、肉類及家禽規例》第4條規定,任何人士如沒有官方證明書而把肉類、野味或家禽輸入香港,即屬違法。
(ii) 進口奶類及冰凍甜點
進口奶類或奶類飲品及冰凍甜點,必須從經食物環境衞生署批准的製造來源地輸入。
(1) 《奶業規例》第5A(1)條規定,任何人士從未經批准的製造來源地把奶類或奶類飲品輸入香港,即屬違法。
(2) 《冰凍甜點規例》第7(1)條規定,任何人士從未經批准的製造來源地把冰凍甜點輸入香港,即屬違法。
資料來源: 食物衞生守則